■本報記者 張駿
  記者:依法治國的全面推進,對於基層來說意義在哪裡?
  莫負春:全面推進依法治國,基礎在基層,工作重點也在基層。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為基層依法治理指明瞭方向。我們要在國家法制統一前提下,探索推進基層依法治理,不斷提升城區法治化水平。
  【依法執政】
  群眾工作也要法治化
  記者:如何理解黨的領導和法治的關係?
  莫負春:確實,時代在進步,社會在變化,黨的執政方式也需要不斷改進。當前社會結構分化,人員流動速度加快,利益訴求差異加大,社會形態總體呈現為陌生人社會,傳統熟人社會的治理方式和計劃經濟下單位人的治理模式難以為繼,以普遍性、規範性為特征的依法治理成為必然選擇。對於地方黨委來說,關鍵要按照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“四個善於”要求,努力以法治方式和民主協商方式,把黨的主張依法落實到治國理政全過程各方面。
  這裡面的核心問題是,黨委怎麼來依法決策。要健全依法決策機制,比如探索建立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,凡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討論,確保決策制度科學、程序正當、過程公開、責任明確。另外,黨委發揮“總攬全局,協調各方”作用,要同支持人大、政府、政協、審判機關、檢察機關依法依章程履行職能統一起來。我們推進全委會改革,實行重點工作和重點制度向全委會專題報告和專題審議制度,建立了區委書記、區長、區委副書記與區人大、區政協領導溝通協商例會制度,擴大決策前的民主協商。
  記者:也就是說,黨委要以法治方式開展工作?
  莫負春:以法治的方式開展工作至關重要。比如做群眾工作,以往黨組織習慣了依靠政治影響和組織力量,新形勢下還要靠法治的方法,靠法治所具有的普遍適用性和規範性。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時,大家都下基層聽意見,那麼這些舉動有法律法規依據嗎?我們去翻找,發現 《黨代表任期制暫行條例》、《人大代表法》、《政協章程》等法律規章中,都明確規定了黨代表、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聯繫群眾、聽取和反映他們意見的義務,公務員就更不用說了。很明顯,這不僅是黨的號召和要求,更是法律的要求。於是,我們制定了黨的群眾工作制度化的實施意見,把運動式“下基層”還原為“法律的義務”,通過組團式服務把黨的群眾工作和各方依法履職結合起來,其規範性和有效性就有了保障。
  【依法行政】
  確保權力在法治軌道運行
  記者:確保政府依法行政,當前重點是什麼?
  莫負春:首先是依法確權,就是要搞清楚權力的邊界在哪裡。現在區政府職能部門和各街鎮都在對權責進行清理,編織權力清單,向社會公示。有了權力清單,還要有清單的執行評估制度,對“行政亂作為、不作為、慢作為”要依法追究,確保“法無授權不可為、法定職責必須為、法定時限按時為”,要以權力的規制,激發市場動力,釋放社會活力。
  其次是依法治權。根據問題導向,以事論事、以事論制、以事論責。要從以往管理存在的問題中,有針對性地找到解決方案,建立制度,並確定相關部門的職責。比如,政府性投資項目實行代建制。以往建管合一,可能出現因不懂建設導致工程項目不合格、甚至出現權力尋租等問題,現在我們規定,對投資額100萬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資基建工程,全部實行代建制,通過引入專業化、社會化代建單位,既杜絕尋租的機會,也提高建管水平和工作效率。
  最後是依法督權。發揮人大依法決策、依法監督職能。徐匯區制定了相關辦法,區政府重大事項及重大決策出台前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,按照審議決定、審議、聽取專項報告、備案審查和備案5個層次細化報告制度。
  【依法治理】
  發揮“軟法之治”作用
  記者:基層社會治理中,法治如何體現?
  莫負春:基層依法治理,說到底,就是如何依法協調社會關係、規範社會行為的問題。面對各種社會矛盾時,我們要始終堅持法律底線,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,努力實現群眾的利益訴求。徐匯實施了重大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,並對重大決策和重大項目,做到“三個窮盡”,即“窮盡法律規定的程序,窮盡方案優化的可能,窮盡群眾工作的努力”。
  守住法律底線,還要重視司法裁判和居中調解的作用,堅持司法審判對於矛盾糾紛處理的終局性,發揮第三方在社會調解中的獨立性、專業性作用。比如,徐匯區域內醫院多,醫患矛盾也多。我們成立了醫患糾紛調解委員會,以政府購買服務方式,參與矛盾糾紛化解,取得了顯著效果。
  記者:居民在基層依法治理中能做些什麼?
  莫負春:社區要有“軟法之治”。基層社會治理中,會遇到居民間小矛盾、相鄰糾紛,像停車、養狗等問題,“硬性”的法律規定不太適用。這時要發揮市民公約、鄉規民約、行業規章、社團章程等社會規範的作用,這類規範在法學界被稱為“軟法”,能彌補硬法治理的缺陷,豐富法治實踐的內涵。像江南新村《船長俱樂部管理制度》、梅隴三村《綠主婦議事會章程》等就是很好的例子。當然,自治共治的前提必須是在法律框架內。  (原標題:依法治國,基礎在基層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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